(二)支持内容。重点支持两方面内容:一是以农用有机肥和农村能源为重点,支持第三方处理主体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建设,推行专业化、市场化运行模式,促进畜禽粪污转化增值。二是支持规模养殖场特别是中小规模养殖场改进节水养殖工艺和设备,建设粪污资源化利用配套设施,按照种养匹配的原则配套粪污消纳用地,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处理,落实规模养殖场主体责任。 省级农业农村(畜牧)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协作配合,指导督促项目县全面扎实做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对项目实施负总责。县级政府负责项目实施统筹,组织有关部门抓好落实。 (一)制定实施方案。省级农业农村(畜牧)、财政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及时制定省级总体工作方案。项目县要制定整县推进项目实施方案,包括总体思路、畜禽粪污利用现状、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现状、粪肥还田利用和沼气使用路径、粪污收集机制建立、促进种养对接措施、环保执法监管措施、资金使用方向和地方扶持政策等方面内容,经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省级农业农村(畜牧)、财政部门审查。省级农业农村(畜牧)、财政部门应于5月28日前将省级总体工作方案及整县推进项目实施方案上报至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审查备案。对项目实施方案明显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县,直接取消其奖补资格,且不再递补。